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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关于做好2020年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初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08 文章来源:云南大学文学院

各位同学:

做好2020我校毕业生到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市)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1、2020年毕业自愿到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可以向校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2010—2016年毕业时到基层单位就业学生;2017—2019年毕业时或毕业后3年内到基层单位就业学生可以补申请)

2、基层单位是指工作驻地在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180号规定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3个藏区县(市)(市)以下的中央企业和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驻地在县(市)以下的中央企业是指: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企业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县(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乡镇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乡镇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大学生村官等。

25个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县政府所在地的主城区、镇中心区和镇乡结合区内的基层单位不在享受政策范围之内。

二、资助标准

符合要求的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代偿。对2014年7月以前毕业的学生,代偿限额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文件规定执行: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2014年7月以后毕业的学生,代偿限额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180号文件规定执行: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三、申请材料

1、提交申请时间202138日20

2、提交材料:

1)《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原件(必须双面打印),一式两份。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签署的就业协议或合同复印件一份。

3)毕业证复印件一份。

4《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原件一份。

3、注意事项:

材料填写必须准确、完整,不得涂改附件表格不能随意修改调整

4、材料提交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翠湖北路2号云南大学映秋院,黄老师;联系电话0871--65032832。

四、资助金发放

经云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由云南省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服务当地基层满3年后把代偿资金一次性全额发放给毕业生,代偿资金由毕业生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

附件1. 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

附件2. 基层单位工作情况说明




                                 文学院

                                             20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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